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确保重大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传递到信息披露部门和有关人员,并按照法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对外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前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重大交易事项: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
1. 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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