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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7:04:49 股吧网页版
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五)组织筹备并按要求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公司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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