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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7:04:48 股吧网页版
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
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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