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制度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总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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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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