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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9:25:25 股吧网页版
纳芯微: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9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连)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连)交易包括《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7.1.1 条
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也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科创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方,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连)交易,应当保证关联(连)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连)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连)人及关联(连)交易的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连)人及关联(连)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连)股东及关联(连)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连)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章 关联(连)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填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连)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连)交易。如果构成关联(连)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连)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三章 关联(连)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第十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总经理有权决定以下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下,或不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万元,应当比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7.1.9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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