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权利或者义务的转移,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应当履行董事 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应当按以下规定提 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3 条
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四)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五)交易虽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3 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人应当在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上回 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
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八条至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积计算,适用第八条至第十条的 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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