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3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完成;
(二) 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 汇总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 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 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的 管理制度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前 应从信息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