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落实股东会决议,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称“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领导。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董事 长就董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立即通知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及其书面提议、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信函、微信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经理、董事会秘书。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按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经通知,除上述特别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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