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 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 章程》确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比照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配合公司内部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 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 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 务。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支持公司董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 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 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 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 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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