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2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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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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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爱博医疗”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博
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及其他适用的中国境内现行有效且已公开发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参照《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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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出具。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外的其他司
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
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
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对于中国境
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为外文,本所律师在引用时将外文文本翻译为中
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外文文本为准。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
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
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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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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