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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29:38 股吧网页版
必易微:必易微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与股东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后,谢朋村先生与新余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维思”)、新余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卡维斯特”)、新余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卡纬特”)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5,792,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6.93%;张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285,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4%;喻辉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42,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7%。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不再为谢朋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谢朋村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1、谢朋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经理。

2、张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3、喻辉洁先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4、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由谢朋村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2021 年 7 月 8
日分别签署了两份《一致行动协议》(以下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谢朋村先生意见为准。

2024 年 5 月 9 日,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
期截止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张波先生及喻辉洁先生(以下合称“委托方”)
承诺,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均不可撤销的委托谢朋村先生行使;委托方不可撤销地委托谢朋村先生行使委托股份的部分权利,且
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三)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2025 年 11 月 27 日,谢朋村(甲方)、喻辉洁(乙方)、张波(丙方)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自 2025 年 11 月 27 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
解除,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2.乙方、丙方确认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独立行使其股东一切权力,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将其所持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除甲方外的其他第三方,或与除甲方外的其他第三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阻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相关决策,共同保障、促进必易微稳定经营、持续发展。

3.乙方、丙方确认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相关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有关规定,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因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且谢朋村先生为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142,75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46.55%。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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