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15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情况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经公司分别于 2024年 10月 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 11月14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对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容诚所相关工作人员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查,公司认为容诚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对容诚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在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客观公允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容诚所会计师就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工作进展进行了沟通交流。
2025 年 2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容诚所会计师就
2024 年度审计结果进行了沟通交流。
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均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所在执业过程中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特此报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 3月 14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