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通达”)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作废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正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及作废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8 月 18 日,中科通达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 年 8 月 20 日,中科通达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了《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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