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5]邦盛股字第 078 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A座12层
电话(Tel):(010)82870288 传真(Fax):(010)82870299
二○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邦盛股字第 078 号
致: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 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及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引用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和对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亦不表明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归属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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