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4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4
第二节 定期报告......5
第三节 临时报告......9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3
第一节 信息披露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13
第二节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15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18
第四章 信息保密......19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
第一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20
第二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20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1
第七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2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2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22
第十章 附则......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
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信息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
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或者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
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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