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5
第二节 定期报告...... 6
第三节 临时报告......11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5
第一节 信息披露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15
第二节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 17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20
第四章 信息保密 ...... 21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1
第一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22
第二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22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3
第七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4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24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24
第十章 附则 ......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及期货
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条例》”)、《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
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
(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传音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要求,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条例》《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信息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证
券条例》第307B条XIVA部的“内幕消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网站、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
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或者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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