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6
第五章 责任追究......8
第六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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