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6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8
第六章 责任追究......9
第七章 附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
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
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
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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