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基本要求......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4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6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9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9
第七章 附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经营和运作,防范和降低公
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资金良性循环,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控股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
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公司控股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
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
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
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风险,
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
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视情况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为其提供担保的单位。
被担保单位应为在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银
行信誉等级等方面具有一定规模、偿债能力或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
证。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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