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任职资格......2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3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4
第五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
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
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相关证券监管部门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对公司董事会负
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2.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3.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 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5.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1.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2.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报送事宜;
6.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4.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
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1.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4.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条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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