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子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的非固定收益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利率期权以及其他利率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并以控制外汇风险敞口为主要出发点,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境内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境外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须经由财务管理部、财务负责人综合评估之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历史经营数据为参考,以公司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为依据,确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种类及额度。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且,公司应严
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产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信息。交易中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应相互独立。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流程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管理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公司审计监察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3、公司董秘办公室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公司法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为:
1、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3、已经前述审议程序批准的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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