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3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6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9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14
第七章 附 则......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
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
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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