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组织管理......2
第三章 财务管理......4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5
第五章 利润分配原则......6
第六章 人事、薪酬及福利管理......6
第七章 信息披露......7
第八章 监督审计......8
第九章 考核与奖罚......9
第十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
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有效控制经营
风险,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传音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比例/股份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
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
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六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
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
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
条款,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按需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
第八条 本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第九条 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条件的规定。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三) 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
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子公司所发生的重大事项;
(六)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股东会审
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 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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