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德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烟台德
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2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3,556 万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4,224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12,765,27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474,728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7 名,持有限售股共计
53,422,37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7.56%。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海华、陈田安、王建斌、林国成、陈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德邦科技股份,也不由德邦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5)如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
(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康汇投资、德瑞投资承诺:
(1)自德邦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德邦科技股份,也不由德邦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企业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4)如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的,本企业将自动遵守。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3,422,3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6%,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量(股) 公司总股本比 数量(股) 股数量
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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