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688033 证券简称:天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5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宜新材”或“公司”)及董事长吴佩芳女士、全资子公司江油天力新陶碳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新陶”)为被告。
涉诉金额:3,603.82 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被告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该判决最终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会对公司的现金流、资产状况以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力新陶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豫 0194 民初 33212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银金融”)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豫 0194 民初 33212 号),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天力新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邦银金融支付租金及留购价款 36,038,221.9 元;
2、被告天力新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邦银金融支付违约金(以每期逾期租金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天力新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邦银金融律师代理费60,000 元;
4、被告天宜新材、吴佩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天力新陶追偿;
5、原告邦银金融有权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邦银金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36,44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邦银金融负担
诉讼费 29,877 元,被告天力新陶、天宜新材、吴佩芳负担诉讼费 106,569 元、保全费 5,000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被告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该判决最终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会对公司的现金流、资产状况以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阶段。尽管北京一中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但不代表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2.5.14 项的规定,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业绩大额亏损,各板块业务经营持续承压。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5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
号:2026-013)。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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