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证券代码:688033 证券简称:天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2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宜新材”)及董事长吴佩芳女士、全资子公司江油天力新陶碳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新陶”)为被告。
涉诉金额:4,621.8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目前已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力新陶近日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豫 0194 民初 33212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银金融”)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公司及董事长吴佩芳女士、全资子公司天力新陶名下银行存款 46,218,407.07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号:(2025)豫 0194 民初 33212 号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邦银金融
被告 1:天力新陶
被告 2:天宜新材
被告 3:吴佩芳女士
4、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2 月,原告与被告 1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被告 1
将其享有所有权之物出售给原告,并从原告处回租使用。被告 2 及被告 3 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 1 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 1 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 1.3 亿元,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并回租给被告 1 使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但被告 1 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仍未
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 2 及被告 3 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被告 1 及被
告 2 在第三人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偿还,且已被诉讼甚至被执行。
5、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 46,038,121.90 元、留购价款人
民币 100 元,共计人民币 46,038,221.9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50,185.17 元(暂计
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及自 2025 年 11 月 6 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
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的违约金;
(3)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 130,000
元;
(4)依法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5)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 1 至 4 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依法判令被告 2、被告 3 对被告 1 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目前已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阶段,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如后续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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