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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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728 号
二○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728 号
致: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宜上佳”)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天宜上佳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天宜上佳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天宜上佳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天宜上佳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天宜上佳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天宜上佳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0年11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1月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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