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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7:27:54 股吧网页版
天宜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票、期货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具体权
限划分如下:

(一)股东会有权决定以下重大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7、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的以下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三)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事长有权决定由股东会和董
事会审议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四)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规定。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及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第六条 在股东会或董事会、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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