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投向其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等相关制度履行资金使用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裁等签字后予以付款;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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