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对上述人员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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