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签订书面协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如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收集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收到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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