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星
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
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该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从关联人对公司进
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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