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董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董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董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董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董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董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