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0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石网科)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 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 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 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山石网科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019 年 9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1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19〕73
号),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
易,证券简称为“山石网科”,证券代码为“688030”。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山石网科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住所
为苏州高新区景润路 181 号,法定代表人为叶海强,注册资本为 18023.5808 万
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5578177101Y,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外 商投资、上市),经营范围为信息网络通信软件及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