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0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石网科)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 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 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山石网科股票价值、考核 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 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山石网科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 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山石网科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住所为苏州高新
区景润路 181 号,法定代表人为叶海强,注册资本为 18,023.5808 万元,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5578177101Y,经营范围为信息网络通信软件及硬件产品 的研发、生产、销售与售后服务,以及与通信技术相关的方案设计、技术咨询、自
有技术转让及系统集成服务。2019 年 9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山石
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61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
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