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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8:48:15 股吧网页版
山石网科: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后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 6 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 大股东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上交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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