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证券代码:688029 证券简称:南微医学 公告编号:2025-050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在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提交
的 权 利 要 求 1-8 基 础 上 维 持 公 司 的 “ 一 种 止 血 夹 ” ( 专 利 号 :
201410222753.7)发明专利权有效。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专利权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无效宣告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
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60108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盛康”)提出的有关公司所持有的“一种止血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6日,无效宣告请求人中科盛康以公司“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等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
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向公司送达《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专利:公司拥有的“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发明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并作出如下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维持201410222753.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二、本次事项涉及前期诉讼情况
因中科盛康(即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人)相关产品涉嫌侵害公司的发明专利“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2022年9月,公司对中科盛康发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并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50万元,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中科盛康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70万元,中科盛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在审理中。
2022年11月,中科盛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提出针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25年4月3日,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科盛康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对请求理由不予支持,在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维持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有效。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本公告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为中科盛康第二次提出针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三、该事项对公司损益影响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在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维持有效,因此,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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