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688029 证券简称:南微医学 公告编号:2025-025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暂未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专利权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向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盛康”,即本事项无效宣告请求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中科盛康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70万元。中科盛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在审理中。2025年5月16日,中科盛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相关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5年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准予受理。对于本次事项,如涉案专利被最终认定无效,公司竞争对手可以无偿、合法地使用其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公司对中科盛康发起的专利诉讼将无法获得赔偿。但专利无效不影响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该专利的公司产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事项尚无最终结果,故该事项对公司损益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4W12014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科盛康提出的有关公司所持有的1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编号:4W120148号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由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5年11月18日获授权。
2025年5月16日,中科盛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上述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5年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二、本次事项涉及前期诉讼及无效宣告请求情况
2022年9月,因中科盛康相关产品涉嫌侵害公司发明专利“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公司对中科盛康发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并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中科盛康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70万元。中科盛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在审理中。
2022年11月,中科盛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25年4月3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科盛康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对请求理由不予支持,在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维持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有效。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损益影响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常用的抗辩手段。本次事项涉及的公司专利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其技术方案在中国、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均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经会同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机构及律师对中科盛康提交的证据分析论证,认为公司具有取得有利审理结果的良好基础。
公司可旋转重复开闭软组织夹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其2024年国内销售额约5.01亿元,占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约18.17%。公司相关止血夹产品已形成由国内外多项专利共同构建的专利保护体系,即使涉案专利最终被认定无效,该等产品仍然有其他专利进行保护。
如涉案专利被最终认定无效,竞争对手可以无偿、合法地使用其所涉及的技术
方案,则公司前期对中科盛康发起的专利诉讼将无法获得赔偿。但专利无效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涉及的技术方案,不会影响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该专利的公司产品。并且公司已构建包括基础技术、技术诀窍、专利等多层次核心技术体系,依靠产品更新迭代能力、成本优势、规模效应以及营销渠道优势等核心竞争力而非仅依靠专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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