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确保控股子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相协调;
(十六)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十七)决定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的变更,并依据控股子公司章程使用股东权利;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并作出决议。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必要时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