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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