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1.3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1.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而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2.1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党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2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2.3 公司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内部审
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具有必要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2.4 内部审计部独立于财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亦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对党委(党组)、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2.5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3.1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相关人员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重要建筑设施的施工/设计工程项目,开展成本预算、过程控制、决算以及工程款项回收等方面内部审计;
(六)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3.2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在每个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3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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