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决定
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15:30 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等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2.86%股份的股东范渊先生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向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函》。为提交决策效率,范渊先生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及《关于取消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的议
案》。
鉴于公司对原《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做出修订,公司原提请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取消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部
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补充披露了临时提案。
除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告的其余股
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会资料。
1.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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