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恒信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安恒信息《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020 年激励计划》《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及《2024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安恒信息如下保证:安恒信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恒信息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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