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6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发布《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
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根据前述文件要求,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相关规定。
(2)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关于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
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根据前述文件要求,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相关
规定。
(3)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因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根据前述文件要求,本公司自 2024 年 12月 6 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暂行规定》《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 18 号》及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
更,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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