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议案》《关于提前终止实施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
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会资料。
1.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30 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2)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6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公司总
股本为 175,878,324 股,扣除回购的股票 5,419,344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70,458,980 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2.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计 5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1,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关于提前终止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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