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并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4: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关于公
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并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瀚川智能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6)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8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公司
总股本为 175,878,324 股,扣除回购的股票 5,419,344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70,458,980 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
2.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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