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配合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元”指“人民币元”,以下同)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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