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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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51359
致: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集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安集科技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安集科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集科技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集科技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安集科技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主体资格
1、安集科技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688019。
2、安集科技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9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47827839)。根据该《营业执照》,安集科技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东路 5001 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T6-9 幢底层,法定代表人为 SHUMIN WANG,注册资本
为 12,921.3274 万元,营业期限为 2006 年 2 月 7 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安集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安集科技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二)不存在禁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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