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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38:01 股吧网页版
绿的谐波: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成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公司与关联人(子公司除外)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四)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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