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范企业风险,
确保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
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审部门具有独立性,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领导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配置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内部审计工作相
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内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等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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